牌照詳情

法團名字: Futu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 富途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證監會中央編 號:AZT137
發牌日期:04/10/2012
開戶連結:按此開戶 |
受規管活動生效日期
證券交易2012年10月4日
期貨合約交易2013年7月10日
槓桿式外匯交易2020年12月28日
就證券提供意見2015年6月2日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2018年8月7日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2019年8月9日
提供資產管理2015年7月24日

地址

營業地址
香港上環文咸西街18號盤谷銀行大廈5樓全層
香港上環文咸西街18號盤谷銀行大廈11樓全層
香港金鐘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13樓C1-C2室
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網站地址
www.futuhk.com

負責人員

負責人員名字中央編號
CHAN Lai Shan陳麗珊BIS306
CHEN Yu陳宇AOO228
CHENG Ho Ming鄭浩明BCQ328
HO Yan Lam何欣霖AVJ407
KEI Tan Na紀丹娜AQF600
LEE Hung Kong李鴻江BDI877
MAK Ka Ho麥嘉豪AWC175
MOK Kon Lim莫幹濂ABS236
SHI Junfeng是俊峰BJD766
TSE Chi Kin, Daniel謝志堅ARP474
WU Biwei鄔必偉AOV563

代表

代表名字中央編號
CHAN Hoi Yan陳凱欣BQU952
CHAN Lai Shan陳麗珊BIS306
CHAN Lok Kwan陳洛鈞BQC028
CHAN Sau Yuk Alice陳秀玉BPA020
CHAN Tin Shun陳天順BIN234
CHEN Yunyu陳韵羽BQN522
CHENG Ho Ming鄭浩明BCQ328
CHEUNG Ho Ming張灝明BPA021
CHIANG Yi Yin蔣沂吟BPX921
FUNG Chi Kuen馮志權BPY718
HO Ka Yu何嘉渝BOD838
HO Yan Lam何欣霖AVJ407
HUI Ka Yeung, Matthew許家揚BGN150
HUNG Tsz Ching洪紫晴BQM901
KEI Tan Na紀丹娜AQF600
KWAN Chun Liang Nicholas關仲良BOQ875
KWAN Sui Keung關瑞強BNE485
LAI Tat Ming黎達銘BPI647
LAM Ka Wing林加詠BLI061
LEE Hung Kong李鴻江BDI877
LEUNG Chu梁柱BNG367
LI Tsz Fai李梓輝BPY498
LIN Wan-Ju林婉茹AQJ466
LUK Ping Kwan陸秉鈞ATS091
MAK Ka Ho麥嘉豪AWC175
MAN Ngai Hang文毅恒BKU345
MO Kwan Ho毛君豪BEX254
NG Chik Fai伍稷暉BGZ307
PUN Chun Kit潘駿杰BPM598
SUN Xiaotian孙啸天BPL997
TAM Ho Kwan譚浩崑BOJ234
TO Po Yin杜寶賢AYV450
TSANG Chi Keung曾治强BJZ713
TSANG Kin Ki曾建奇BOL868
TSE Chi Kin, Daniel謝志堅ARP474
WONG Tsz Yu王子宇BOZ692
YING Ue邢妤BFN311
YIP Chung Ming葉頌銘BPI648
ZHANG Xinyi張心怡BOP593

投訴主任

電話號碼: 23018999
傳真號碼: 25236588
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 Unit C1-2, 13/F, United Centre, No.95 Queensway, Hong Kong

條件

生效日期牌照條件
2015年7月24日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不得為他人提供管理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服務。
2015年7月24日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專業投資者\"的定義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條文內界定。
2015年7月24日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不得進行任何涉及全權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業務。“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釋義條文內界\n定。
2019年8月9日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須: \n\n(1) 以買賣根據首次公開招股獲分配的股份為目的,僅在緊接該等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正式上市前的一天,透過一個電子交易平台(“該平台”)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n\n(2) 設立監控措施:\n(a) 藉此確保其交易方法的完整性;及\n(b) 使交易得以在該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 \n\n(3) 向客戶提供充足的交易前買賣指示的資料及交易後的交易資料。 \n\n(4) 設立適當的安排,確保就根據首次公開招股獲分配的股份的已執行交易而須提供的資訊,按照聯交所的規則在訂明時限內以訂明的方式向聯交所提交報告。 \n\n(5) 設立適當的安排,以便盡量減低未能就已執行交易進行交收的情況。 \n\n(6) 制訂適當的書面政策和程序,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處理未完成的買賣指示及已執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 \n(a) 押後、取消首次公開招股或更改首次公開招股的條款及細則; \n(b) 該平台暫停運作、發生故障或遭受干擾;及 \n(c) 惡劣天氣如颱風或黑色暴雨。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該在客戶使用該平台前提供予客戶。 \n\n(7) 就該平台上進行的活動,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七年,而該等紀錄應易於取覽,及可隨時轉換成中文或英文的書面形式,並須應證監會的要求提供任何該等紀錄: \n(a) 客戶資料,包括其登記名稱及地址、准入及終止准入日期、認可交易員及有關詳情,以及客戶協議; \n(b) 限制、暫停或終止任何客戶登入的詳情,包括有關原因; \n(c) 日常發給客戶的所有通知及其他資料(不論為書面形式或透過電子形式傳達); \n(d) 在該平台上進行交易的每日及每月例行摘要,當中載列: \n(i) 客戶根據首次公開招股獲分配股份的詳情;及 \n(ii) 交易量(以交易宗數表示);買賣股份數目;及交收總值。 \n\n(8) 就該平台上處理的買賣指示及任何其他行動或活動的下述詳情,保存至少兩年按時序排列的紀錄,而該等紀錄應易於取覽,及可隨時轉換成中文或英文的書面形式,並須應證監會的要求提供任何該等紀錄: \n(a) 買賣指示的接收、執行、修改、取消及屆滿(視乎適用者而定)日期及時間; \n(b) 輸入、修改、取消及執行買賣指示的客戶及認可交易員的身分; \n(c) 買賣指示及買賣指示的任何繼後修改及執行的詳情(視乎適用者而定),包括但不限於所涉及的股份、買賣指示的股份數量及屬於買方或賣方、買賣指示的種類、任何買賣指示編號、時間及價格限制,以及發出買賣指示的客戶指定的任何其他條件;及 \n(d) 分配及重新分配(視乎適用者而定)指示執行的詳情。
2019年8月9日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須:\n\n(1) 在該平台的運作出現任何影響其客戶的重大服務故障或中斷事件的情況下,在一個營業日內將有關事件通知證監會。 \n\n(2) 當有關該平台的任何最新獨立檢討報告擬備妥當後,向證監會提供有關報告。 \n\n(3) 在每月結束後兩個星期內或應證監會的要求,向證監會提供以下報告: \n(a) 根據首次公開招股獲分配及已就其執行交易的股份的統計摘要; \n(b) 交易量(以交易宗數表示);買賣股份數目;及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的交收總值的統計摘要; \n(c) 交易量(以十大最活躍客戶各自就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的交收總值顯示)的統計摘要;\n(d) 就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的交易活動所產生的(i)應向十大最活躍客戶各自收取的款項;及(ii)應向十大最活躍客戶各自支付的款項的分析,包括每個客戶的名稱及帳戶種類(現金或保證金帳戶)及該交易日結束時應向每個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相關款項;\n(e) 參與首次公開招股前交易的客戶總數的統計摘要,以及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的不同種類客戶的分類明細;及\n(f) 首次公開招股前交易所錄得的交易總值的統計摘要,以及就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為不同種類客戶執行的交易的分類明細。\n\n(4) 為免生疑問,設立安排以確保持牌人及其客戶均能遵從證監會發出的《客戶身分規則的政策》。 \n\n(5) 應證監會的要求向其提供: \n(a) 有權登入該平台的所有客戶名單;及 \n(b) 曾於任何特定交易日發出買賣指示或於該平台進行交易的所有客戶名單。
2019年8月9日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或與持牌人屬同一公司集團的公司不得參與任何在該平台的自營買賣活動。
2019年8月9日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須: \n\n(1) 設立適當的安排,以確保持牌人得以: \n(a) 監察在該平台上發出的買賣指示和進行的交易,以識別涉嫌違反任何有關在該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買賣的規則的情況,以及可能構成市場舞弊的行為; \n(b)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證監會報告任何涉嫌違反持牌人有關在該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買賣的規則的情況,或涉嫌市場舞弊行為;及 \n(c)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應證監會的要求向證監會提供有關任何涉嫌違規或涉嫌市場舞弊的相關資料,並就證監會對涉嫌違規或涉嫌市場舞弊進行的查訊或調查向證監會提供全力協助。 \n\n(2) 如對下列指明事宜有任何重大更改,須於更改生效前通知證監會: \n(a) 公司架構及管治安排; \n(b) 業務計劃或運作; \n(c) 該平台(包括交易規則、運作時間、系統營運商、硬件、軟件及其他技術的更改);及 \n(d) 持牌人在合約下對該平台客戶所負有的責任。 \n\n(3) 在該平台出現影響客戶的重大運作延誤或故障的情況時,將有關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證監會。\n\n(4)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任何涉嫌違反其有關在該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買賣的規則的情況或涉嫌市場舞弊行為通知證監會。\n\n(5) 為持牌人本身的運作及該平台設立適當的業務延續計劃及災後恢復程序,並將該等計劃或程序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證監會。
2020年12月28日就第3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不得向客戶提供全權委託戶口服務。

公開紀律行動

採取行動日期所採取的行動證監會新聞稿

前稱

有效期至名稱

牌照記錄

受規管活動有效時期
證券交易2012年10月4日~
期貨合約交易2013年7月10日~
槓桿式外匯交易2020年12月28日~
就證券提供意見2015年6月2日~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2018年8月7日~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2019年8月9日~
提供資產管理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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