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詳情
法團名字: | I-Access Investors Limited 一通投資者有限公司 |
證監會中央編 號: | ALV032 |
發牌日期: | 13/07/2005 |
受規管活動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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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 | 2005年12月19日 |
期貨合約交易 | 2005年7月13日 |
槓桿式外匯交易 | 2021年4月12日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2020年1月22日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2020年1月22日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2010年11月18日 |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2011年1月7日 |
地址
營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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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582-592號信和中心19樓 |
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二座32樓3208-11室 |
負責人員
負責人員名字 | 中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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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Hiu Ying朱曉英 | AYQ902 |
HUNG Siu Chun, Michael洪小駿 | AGA524 |
LEUNG Chui San, Anthea梁翠珊 | APQ283 |
LUI Man Kit雷文傑 | BBR432 |
MAK Kong Yin宓港燕 | AJC795 |
MAK Kwong Fai宓光輝 | AEF530 |
YUEN Ying Ho袁英豪 | ACK266 |
代表
代表名字 | 中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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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UNG Hoi Tim張凱添 | BIT297 |
HUNG Ling Fu孔令夫 | BQO550 |
KWAN Yuk Lun關毓麟 | ASY702 |
LUI Kam Sing呂錦星 | BQN417 |
PUN Tsz Kui潘祉駒 | BQV755 |
SHAO Sze Man邵思汶 | BPY397 |
TANG Yip Keung鄧業強 | BIL441 |
TSANG Tak Hei曾德熙 | BNK468 |
WANG Yachao王亞超 | BKJ923 |
YANG Zijun楊子君 | BQQ429 |
YU Shing Chun余承晉 | BLO213 |
投訴主任
電話號碼: 25212548 |
傳真號碼: 28505786 |
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
通訊地址: 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二座32樓3208-11室 |
條件
生效日期 | 牌照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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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8日 | 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就證監會發出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範圍內的有關事宜/交易,以顧問身分向客戶提供意見時,必須與(該客戶的) 另一名顧問共同行事,而該另一名顧問須不受此條件的規限。 |
2010年11月18日 | 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不得就要求將任何證券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申請以保薦人身分行事。 |
2014年12月19日 | 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或與持牌人屬同一公司集團的公司不得參與任何在PITP的自營買賣活動。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經OTP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須: (1) 設立適當的安排,以確保持牌人得以: (a) 監察在OTP 上進行的交易,以識別涉嫌違反任何有關在OTP 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 行買賣的規則的情況,以及可能構成市場舞弊的行為; (b) 向證監會報告涉嫌嚴重違反持牌人有關在OTP 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買賣的規則的情 況,或涉嫌市場舞弊行為;及 (c)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應證監會的要求向證監會提供有關任何涉嫌違規或涉嫌市場 舞弊的相關資料,並就證監會對涉嫌違規或涉嫌市場舞弊進行的查訊或調查向證監會提供全力協助。 (2)如對下列指明事宜有任何重大更改,須於更改生效前通知證監會: (a) 公司架構及管治安排; (b) 業務計劃/運作; (c) OTP (包括交易規則、系統營運商、硬件、軟件及其他技術的改變); (d) 可透過OTP 進行交易的市場及產品; (e) 持牌人在合約下對OTP 用戶所負有的責任;及 (f) 接納或不接納成為OTP 用戶的準則。 (3) 為持牌人本身的運作及OTP 設立適當的業務延續計劃及災後恢復程序,並將該等計劃 或程序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證監會。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經PITP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須: (1) 設立監控措施: (a) 藉此確保其交易方法的完整性;及 (b)使交易得以在PITP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 (2) 向客戶提供充足的交易前買賣指示的資料及交易後的交易資料。 (3) 設立適當的安排,確保就根據首次公開招股獲分配的股份的已執行交易而須提供的資訊,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規則在訂明時限內以訂明的方式向聯交所提交報告。 (4) 設立適當的安排,以便盡量減低未能就已執行交易進行交收的情況。 (5) 制訂適當的書面政策和程序,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處理未完成的買賣指示及已執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 (a) 押後、取消首次公開招股或更改首次公開招股的條款及細則; (b) PITP暫停運作、發生故障或遭受干擾;及 (c) 惡劣天氣如颱風或黑色暴雨。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該在客戶使用PITP前提供予客戶。 (6) 就PITP上進行的活動,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七年,而該等紀錄應易於取覽,及可隨時轉換成中文或英文的書面形式,並須應證監會的要求提供任何該等紀錄: (a) 客戶資料,包括其登記名稱及地址、准入及終止准入日期、認可交易員及有關詳情,以及客戶協議; (b) 限制、暫停或終止任何客戶登入的詳情,包括有關原因; (c) 日常發給客戶的所有通知及其他資料(不論為書面形式或透過電子形式傳達); (d) 在PITP上進行交易的每日及每月例行摘要,當中載列: (i) 客戶根據首次公開招股獲分配股份的詳情;及 (ii) 交易量(以交易宗數表示);買賣股份數目;及交收總值。 (7) 就PITP上處理的買賣指示及任何其他行動或活動的下述詳情,保存不少於兩年按時序排列的紀錄,而該等紀錄應易於取覽,及可隨時轉換成中文或英文的書面形式,並須應證監會的要求提供任何該等紀錄: (a) 買賣指示的接收、執行、修改、取消及屆滿(視乎適用者而定)的日期及時間; (b) 輸入、修改、取消及執行買賣指示的客戶及認可交易員的身分; (c) 買賣指示及買賣指示的任何繼後修改及執行的詳情(視乎適用者而定),包括但不限於所涉及的股份、買賣指示的股份數量及屬於買方或賣方、買賣指示的種類、任何買賣指示編號、時間及價格限制,以及發出買賣指示的客戶指定的任何其他條件;及 (d) 分配及重新分配(視乎適用者而定)指示執行的詳情。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只可: (1) 經 Odd Lot Trading Platform (即 \"OTP\") 以買賣於聯交所上市的股票的碎股為目的;及 (2) 經 Pre-Initial Public Offering Trading Platform(即 \"PITP\")以買賣根據首次公開招股獲分配的股份為目的,僅在緊接該等股份於聯交所正式上市前的一天,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經PITP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須: (1) 在PITP的運作出現任何影響客戶的重大服務故障或中斷事件的情況下,在一個營業日內將有關事件通知證監會。 (2) 當有關PITP的任何最新獨立檢討報告擬備妥當後,向證監會提供有關報告。 (3) 在每月結束後兩個星期內或應證監會的要求,每月向證監會提供以下報告: (a) 根據首次公開招股獲分配及已就其執行交易的股份的統計摘要; (b) 交易量(以交易宗數表示);買賣股份數目;及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的交收總值的統計摘要; (c) 交易量(就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以十大最活躍客戶的交收總值顯示)的統計摘要; (d) 就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的交易活動所產生的(i)應向十大最活躍客戶各自收取的款項;及(ii)應向十大最活躍客戶各自支付的款項的分析,包括每個客戶的名稱及帳戶種類(現金或保證金帳戶)及該交易日結束時應向每個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相關款項; (e) 參與首次公開招股前交易的客戶總數的統計摘要,以及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的不同種類客戶的分類明細;及 (f) 首次公開招股前交易所錄得的交易總值的統計摘要,以及就上述(a)所匯報的每名發行人的股份為不同種類客戶執行的交易的分類明細。 (4) 為免生疑問,設立安排以確保持牌人及其客戶均能遵從證監會發出的《客戶身分規則的政策》。 (5) 應證監會的要求向其提供: (a) 有權登入PITP的所有客戶名單;及 (b) 曾於任何特定交易日發出買賣指示或於PITP進行交易的所有客戶名單。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不得向以下人士提供與PITP有關的服務︰ (1) 在發出買賣盤時帳戶內沒有足夠現金、證券抵押品的保證金價值及/或相關股份的客戶;及 (2) 代表客戶於PITP交易的中介人。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經OTP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須: (1) 制訂一套交易方法,使交易得以在OTP 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 (2) 設立適當的安排,確保: (a) 就於聯交所上市的證券已完成的交易而須提供的資訊,在訂明時限內向聯交所提交報告;及 (b) 向OTP 用戶定期提供交易分析的資訊。 (3) 就OTP 上進行的活動,保存下列的紀錄不少於七年,而該等紀錄應易於取覽,及可隨 時轉換成中文或英文的書面形式,並須應證監會的要求提供任何該等紀錄: (a) 用戶資料,包括其登記名稱及地址、准入及終止准入日期、認可交易員及有關詳情,以 及客戶協議; (b) 限制、暫停或終止任何用戶登入的詳情,包括有關的原因; (c) 由OTP 日常發給用戶的所有通知及其他資料 (不論為書面形式或透過電子形式傳達);及 (d) 在OTP 上進行交易的每日及每月例行摘要,當中載列: (i) 已執行交易所涉及的證券;及 (ii) 交易量 (以交易宗數表示);買賣股份數目;及交收總值。 (4) 就OTP 上處理的買賣指示及任何其他行動或活動的下述詳情,保存不少於兩年按時序 排列的紀錄,而該等紀錄應易於取覽,及可隨時轉換成中文或英文的書面形式,並須應證監會的要求提供任何該等紀錄: (a) 買賣指示的接收、執行、修改、取消及屆滿 (視乎適用者而定) 日期及時間; (b) 輸入、修改、取消及執行買賣指示的用戶及認可交易員的身分; (c) 買賣指示的詳情及買賣指示的任何繼後修改及執行 (視乎適用者而定),包括但不限於 所涉及的證券、買賣指示的證券數量及屬於買方或賣方、買賣指示的種類、任何買賣指示編號、時間及價格限制,以及發出買賣指示的用戶指定的任何其他條件;及 (d) 分配及重新分配 (視乎適用者而定) 執行指示的詳情。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經OTP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須: (1) 通知證監會任何在 OTP 的運作上出現並影響其用戶的重大服務故障或中斷事件。 (2) 當有關OTP的任何最新獨立檢討報告擬備妥當後,向證監會提供有關報告。 (3) 在每月結束後兩個星期內或應證監會的要求向證監會提供以下統計數據: (a) 在OTP上就於聯交所上市的十大證券中每類證券所進行的交易的成交量;及 (b) 在OTP上就於聯交所上市的每類證券所進行的交易的總成交量。 (4)為免生疑問,設立安排以確保持牌人及其客戶(包括OTP的用戶及該等用戶的最終客戶)均能遵從證監會發出的《客戶身分規則的政策》。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經PITP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須: (1) 設立適當的安排,以確保持牌人得以: (a) 監察在PITP上發出的買賣指示和進行的交易,以識別涉嫌違反任何有關在PITP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買賣的規則的情況,以及可能構成市場舞弊的行為; (b)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向證監會報告任何涉嫌違反其有關在PITP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買賣的規則的情況,或涉嫌市場舞弊行為;及 (c)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應證監會的要求向證監會提供有關任何涉嫌違規或涉嫌市場舞弊的相關資料,並就證監會對涉嫌違規或涉嫌市場舞弊進行的查訊或調查向證監會提供全力協助。 (2) 如對下列指明事宜有任何重大更改,須於更改生效前通知證監會: (a) 公司架構及管治安排; (b) 業務計劃/運作; (c) PITP(包括交易規則、運作時間、系統營運商、硬件、軟件及其他技術的更改);及 (d) 持牌人在合約下對PITP客戶所負有的責任。 (3) 在該平台出現影響客戶的重大運作延誤或故障的情況時,將有關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證監會。 (4)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任何涉嫌違反其有關在該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買賣的規則的情況或涉嫌市場舞弊行為通知證監會。 (5) 為持牌人本身的運作及PITP設立適當的業務延續計劃及災後恢復程序,並將該等計劃或程序的任何重大更改通知證監會。 |
2021年4月12日 | 就第3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除了將客戶為達成槓桿式外匯交易而提出的要約以電話傳達予英皇金融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以外,不得進行其他業務。 |
2021年4月12日 | 就第3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不得向客戶提供全權委託戶口服務。 |
公開紀律行動
前稱
有效期至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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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5日 | ISS Derivate Limited一通衍生有限公司 |
牌照記錄
受規管活動 | 有效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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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 | 2005年12月19日~ |
期貨合約交易 | 2005年7月13日~ |
槓桿式外匯交易 | 2021年4月12日~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2020年1月22日~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2020年1月22日~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2010年11月18日~ |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2011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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