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詳情
法團名字: | Velotrade Management Limited |
證監會中央編 號: | BJL007 |
發牌日期: | 15/11/2018 |
受規管活動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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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 | 2018年11月15日 |
地址
營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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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數碼港道100號數碼港3E區4樓405-414單元24室 |
網站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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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velotrade.com/ |
負責人員
負責人員名字 | 中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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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ANGELIS Vittorio Roberto Vincenzo | ARH483 |
PIZZITUTI Gianluca | BLN681 |
代表
投訴主任
條件
生效日期 | 牌照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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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 | 持牌人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專業投資者"的定義如《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條文所界定者。 |
2018年11月15日 | 就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只可透過其網上平台從事與就貿易應收款項而作出並構成集體投資計劃的安排下的權益的交易(\" 貿易應收款項權益")有關的活動。集體投資計劃及交易的定義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所界定者。 |
2018年11月15日 | 持牌人須(a)將每名指明專業投資者於任何時間在持牌人的網上平台就貿易應收款項權益所投資的總金額,限制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核准的限額之內,及(b)僅允許指明專業投資者對已按照下文條件5生效的貿易信用保險所涵蓋的貿易應收款項權益進行投資。\n\n指明專業投資者"一詞指(i)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15.2段所界定屬個人專業投資者的投資者;及(ii)根據《操守準則》第15.2段所界定本屬法團專業投資者,但(a)未能符合《操守準則》第15.3A段的規定的該等投資者,及/或(b)持牌人未能就其遵從《操守準則》第15.3B段所載的程序的該等投資者。 |
2018年11月15日 | 持牌人須遵從並實施足以符合《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 該指引")的系統及監控措施,猶如該指引於2018年11月15日已經生效。持牌人須將在其網上平台銷售的貿易應收款項權益視為該指引所指的複雜產品。持牌人須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發出的指引所訂明的條文,就其網上平台的複雜產品提供最低限度資料及發出警告聲明(如適用)。 |
2018年11月15日 | 在持牌人的網上平台買賣的所有貿易應收款項權益在任何時間所涉及的債務人總數不得超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核准的數目。 |
2018年11月15日 | 持牌人須在有關月份結束後兩星期內或按照要求,以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同意的格式,就其業務活動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供該月的每月報告。 |
2020年4月24日 | 持牌人須不時就指明專業投資者透過持牌人的網上平台而進行的貿易應收款項權益交易,投購由一家或多家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接納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貿易信用保險,並將有關保險單保持有效。有關保險單應涵蓋向指明專業投資者銷售的貿易應收款項權益的至少90%風險承擔。 |
2020年12月7日 | 持牌人須在獲發牌照的30 個月後,委聘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接納的獨立專業機構(例如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對其活動及運作進行檢討並擬備報告,以確認該持牌人有遵從發牌條件、《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適用規則、守則、指引及通函,尤其是該指引。該份報告應在持牌人首獲發牌後的36個月內,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交。 |
公開紀律行動
前稱
有效期至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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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6日 | VELOX MANAGEMENT Limited |
牌照記錄
受規管活動 | 有效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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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 | 2018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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