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詳情

名字:LELAND Todd Wilson
證監會中央編號:BLR545
發牌日期:08/02/2018
主事人與主事人的隸屬關係的生效日期受規管活動受規管活動的生效日期牌照職能
"Goldman Sachs (Asia) L.L.C.""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2018年2月8日"證券交易"2018年2月8日負責人員:由2018年2月8日
"Goldman Sachs (Asia) L.L.C.""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2018年2月8日"就證券提供意見"2018年2月8日負責人員:由2018年2月8日
"Goldman Sachs (Asia) L.L.C.""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2018年2月8日"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2021年3月24日負責人員:由2021年3月24日
"Goldman Sachs (Asia) L.L.C.""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2018年2月8日"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2018年2月8日負責人員:由2018年2月8日
"Goldman Sachs (Asia) L.L.C.""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2018年2月8日"提供資產管理"2021年3月24日負責人員:由2021年3月24日

營業地址

主事人主事人的主要營業地址
"Goldman Sachs (Asia) L.L.C.""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2號長江集團中心68樓"

條件

生效日期牌照條件
2018年2月8日"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就證監會發出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範圍內的有關事宜/交易以顧問身分向客戶提供意見時必須與(該客戶的) 另一名顧問共同行事而該另一名顧問須不受此條件的規限。"
2021年3月24日"就第5類受規管活動(“該項活動”)而言,持牌人在以負責人員的身分積極參與或直接監督該項活動的業務時,必須在另一名負責人員向其給予意見之下才可進行該項活動,而該另一名負責人員須:\n(a) 就該項活動而隸屬於持牌人的有關主事人;及\n(b) 不受這項條件所限。"

公開紀律行動

採取行動日期所採取的行動證監會新聞稿

牌照記錄

牌照職能受規管活動有效時期主事人中央編號
代表"證券交易"2017年12月27日~2018年2月8日"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
代表"就證券提供意見"2017年12月27日~2018年2月8日"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
代表"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2017年12月27日~2018年2月8日"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
負責人員"證券交易"2018年2月8日~"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
負責人員"就證券提供意見"2018年2月8日~"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
負責人員"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2021年3月24日~"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
負責人員"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2018年2月8日~"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
負責人員"提供資產管理"2021年3月24日~"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ACC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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