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詳情

名字:LEE Tak Long, Felix李德朗
證監會中央編號:AWX605
發牌日期:13/04/2011
主事人與主事人的隸屬關係的生效日期受規管活動受規管活動的生效日期牌照職能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2011年4月13日"證券交易"2011年4月13日代表:由2011年4月13日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2011年4月13日"就證券提供意見"2011年4月13日代表:由2011年4月13日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2011年4月13日"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2011年5月11日負責人員:由2017年1月6日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2011年4月13日"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2017年6月30日負責人員:由2017年6月30日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2011年4月13日"提供資產管理"2011年4月13日代表:由2011年4月13日

營業地址

主事人主事人的主要營業地址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香港德輔道中83號恆生銀行大廈"

條件

生效日期牌照條件
2017年6月30日"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該項活動”)而言,持牌人在以負責人員的身分積極參與或直接監督該項活動的業務時,必須在另一名負責人員向其給予意見之下才可進行該項活動,而該另一名負責人員須:\n(a) 就該項活動而隸屬於持牌人的有關主事人;及\n(b) 不受這項條件所限。"
2017年6月30日"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不得就證監會發出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範圍內的事宜/交易向客戶提供意見。"
2017年6月30日"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只可以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20章的規定,擔任其隸屬的主事人所管理的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上市代理人。持牌人在擔任作為該代理人時,不得就任何涉及《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所述明的首次公開招股的上市計劃提供意見。"
2017年6月30日"在其隸屬的主事人所管理的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上市之前,持牌人如就該等基金履行任何分銷職能,須嚴格遵守就Hang Seng H-Share Index ETF而採納的分銷程序。"

公開紀律行動

採取行動日期所採取的行動證監會新聞稿

牌照記錄

牌照職能受規管活動有效時期主事人中央編號
代表"證券交易"2011年3月3日~"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
代表"就證券提供意見"2011年3月3日~"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
代表"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2011年5月11日~2017年1月6日"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
代表"提供資產管理"2011年3月3日~"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
負責人員"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2017年1月6日~"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
負責人員"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2017年6月30日~"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BT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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