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列表
牌照詳情
| 名字: | WONG Oi Yan, Phidia黃藹茵 |
| 證監會中央編號: | AHK492 |
| 發牌日期: | 17/04/2008 |
| 主事人 | 與主事人的隸屬關係的生效日期 | 受規管活動 | 受規管活動的生效日期 | 牌照職能 |
|---|---|---|---|---|
| "Luminary Capital Limited""佑星資本有限公司"(APN920) | 2008年4月17日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2008年4月17日 | 負責人員:由2015年12月7日 |
營業地址
| 主事人 | 主事人的主要營業地址 |
|---|---|
| "Luminary Capital Limited""佑星資本有限公司"(APN920) | "香港夏慤道12號美國銀行中心1902-1903室" |
條件
| 生效日期 | 牌照條件 |
|---|---|
| 2015年12月7日 | "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就證監會發出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範圍內的有關事宜/交易,以顧問身分向客戶提供意見時,必須與(該客戶的) 另一名顧問共同行事,而該另一名顧問須不受此條件的規限。" |
公開紀律行動
| 採取行動日期 | 所採取的行動 | 證監會新聞稿 |
|---|
牌照記錄
| 牌照職能 | 受規管活動 | 有效時期 | 主事人 | 中央編號 |
|---|---|---|---|---|
| 代表 | "證券交易" | 2003年4月1日~2003年9月18日 | "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 | AAA137 |
| 代表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2003年4月1日~2003年9月18日 | "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 | AAA137 |
| 代表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2008年2月5日~2015年12月7日 | "佑星資本有限公司" | APN920 |
| 代表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2003年4月1日~2003年9月18日 | "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 | AAA137 |
| 代表 |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2003年4月1日~2003年9月18日 | "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 | AAA137 |
| 代表 | "提供資產管理" | 2003年4月1日~2003年9月18日 | "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 | AAA137 |
| 負責人員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2015年12月7日~ | "佑星資本有限公司" | APN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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